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內頁主視覺
:::
臉書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複製網址

評鑑規章

評鑑訊息

 一、衛生福利部依據醫療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,並訂定「醫院評鑑及教學醫 院評鑑作業程序」(以下稱作業程序)及「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(醫學中心 適用)」(以下稱本基準);本基準供申請醫學中心評鑑之醫院參考及使用。

二、本基準內容之編排,區分為篇、章、條、項、款、目六個層級,共計有 2 篇、 16 章、195 條。其中章號使用二碼數字,條號使用三碼數字。引用條文規定時, 可略去篇名與章名。

三、本基準之條文,分類方式如下: 1. 「可免評之條文」:醫院可依提供之服務項目而選擇免評之條文,於條號前以 「可」字註記。 2. 「符合/待改善條文」:於條號前以「合」字註記。 3. 「必要條文」:此類條文規範基本的醫事人員之人力標準,於條號前以「必」 字註記。 4. 「重點條文」:此類條文規範醫院環境與設備安全、風險管理、防火安全、緊 急應變管理、護病比及感染管制等標準,於條號前以「重」字註記。 5. 「試評條文」:於條號前以「試」字註記。

四、本基準依評量等級分為「優良、符合、待改善」,評量等級認定原則如下: 1. 優良:同條文中,所有符合及優良評量項目(僅限一項未達成者不在此限)均 達成。 2. 符合:同條文中,所有符合評量項目均達成。 3. 待改善:同條文中,1 項(含)以上符合評量項目未達成。

五、有關醫院評鑑成績之核算,請參照作業程序「附件五、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 鑑合格基準及成績核算方式」之規定。

回到上方